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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种学也有益于维持统治组织的士气和纪律。
实则学问与问题很难截然分开。在西学译介和研究极为薄弱的情形下,梁先生、熊先生他们依据有限的、零星的、局部的、三四流乃至普及性的西学读物,做出的关于西学的大判断,仍能切中要害、发人深省。
其次佛学也不是一般哲学或科学,又要有一些亲身修习,否则或成史学考证,或成概念戏论。王学本就在儒佛之间,以其学佛固不足,以其修儒则有余。而洞见、见识与思想,则非单纯学术训练可致者。梁是以出世精神,而非出世之相介入政治的。梁当属体大思精、有学无统的情形。
但已难以纳入现代学术。而梁一生为中国奔走,虽皈依受戒,以佛法自修,仍是白衣,未能遁入空门。前者保护个体的天赋权利,承认差异性。
[17] 罗素:《中国问题》,秦悦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154页。因此,为了做到表里如一,儒家在智的基础上又强调信,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论语.述而》),并把人性的四善转变为实践中的五常。[22] (三)德治和法治理想的现实畸化 在中、西方社会的内部,往往都存在一些抵消这种差异的文化因素。事实上,中国、西欧和印度三大文化大流都源于此,只不过各有所偏。
[31] 钱穆:《文化与教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相应地,个体之间主要就不是义务关系,而是权利关系,这种权利又以平等个体为基础。
但正如钱穆指出的,中国相传二十四孝以及百孝之故事,即抵一部西洋浪漫恋爱小说之汇编,此亦中国文化之柱石也。譬如,小布什和戈尔在2000年的总体选举中就如何为老年人提供处方药保险展开论战,戈尔认为,应该将处方药保险划入医疗保险,由专家审议团决定哪些药物被纳入处方药清单,从而老人无须收集信息来自己做决定。[12]但实际上,儒家社会的责任是针对所有人而言的,每个人尽责任正是体现了对人性和个体的尊重,所谓忠恕二字就是充满人文关怀的。钱穆就指出,人心之仁往往随着年寿而异,青少年时期常见于孝,中壮年时期则常见于爱,而老晚年时期则常见于慈。
相应地,人类自由的内涵就由无支配、无干涉上升到自律性,人们可以认识到自身的长期利益进而对其短期行为进行克制。一般地,儒家之所以重视教育和学习,其目的是多重的:不仅是获得认知,更重要是为了修身。科斯就指出,对个人权利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利的制度。事实上,儒家社会基于尽其在我责任观之上的规范体系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法律和宗教:一方面,西方社会重视自然法则,并由此产生了一般的抽象规则,基于制裁而遵守社会设定的法律规章。
康德就指出,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使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协调一致,法律所制约的是外部自由。为此,儒家强调,他们也应该承担更大的义务,对较低地位的个体负有责任。
因此,孝、爱与慈都源于仁,青年应该孝敬父母,壮年应该爱其配偶,老年则慈爱晚辈。例如,钱穆就写道:中国人既看重了做人的道理,便不再有人权之争。
而且,在关系越密切的共同体中,这种社会责任表现得也就越强烈。……倘使我是个小孩,我不情愿独立。但现代社会却大肆抨击中国的父子之孝,而鼓吹西方的男女之爱。[25] 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王守昌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3页。当然,权利与责任根本是不可分的,因而西方学者来阐述权利和自由时也必然会涉及责任问题,这体现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罗尔斯引发的各种平等主义和正义秩序观之中,也体现在更早的法律著作中,因为法律所关注的正义首先体现在责任价值观之中而非个人权利之中。事实上,即使在西方社会,基督教所要求的人从自然中解放就不仅表现为对外在自然的征服,更表现为对内在自然的理性控制。
相反,只是随着知识的提高才能有真正的仁和义的行为,即只有依靠智才能四十而不惑。原载《云南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进入 朱富强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儒家 儒学 自由 自由主义 。
[20]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对人类生物性的摆脱是一种更高等级的自由状态,它体现了人性的发育和自律性的提升。正是通过他们的引导,社会大众的心智和理性才不断提高,从而得以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智及之,仁能守之,庄以莅之,动之不以礼,未善也(《论语.卫灵公》)。
同时,这种自由的实现又有赖于社会的合作,有赖于社会有机体的完善。子张曰:何谓惠而不费?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择可劳而劳之,又谁怨?欲仁而得仁,又焉贪?君子无众寡,无小大,无敢慢,斯不亦泰而不骄乎?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子张曰:何谓四恶?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很大程度上,儒家的自由不仅体现为人性的全面升华,还体现为社会责任的自觉承担。儒家社会注重个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基于圈层扩展的社会关系将己与群合为一体,从而发展了仁义礼智信的规范体系,它强调个体人之间的互信。
也就是说,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权利优先价值观,儒家社会强调的是责任优先:个体首先对他的首属群体具有责任,需承担一定的义务。[13] 同时,儒家还要求,政府应该提供足够的物资和服务来接济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这显然不同于西方社会。
[⑦]其次,基于社会关系的强弱不同,尽其在我责任也存在层次性。当然,任何人为组织本身都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人类自身利益的手段。
事实上,儒家强调的正心诚意致良知以及养浩然之气都是在追求修养和自由,进而,在追求修养和自由的实现过程中还创设的一系列社会规范,从而得以将个人自由的提升与整体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联系起来,进而有助于实现一个包容性的现实世界以及打造出一个大同理想的未来世界目的。[21]儒家社会德治和西方社会法治的特性及其对自由发展的影响,这里作如下几点简要比较。
只不过,儒家社会因过于重视个人的自律而忽视权力的制衡,导致没有将这种要求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从而导致后来发展中的扭曲和异化。同时,西方社会个体主义衍生出的人之间的独立、冷漠而不互信,个体行为仅仅为抽象的上帝负责,遵从上帝颁布的抽象律令。尽管如此,自律性自由体现了实质自由的内涵,从而在很大意义上也就体现了社会需要和发展方向。唐君毅写道:你当认识你自己对你自己,负有绝对的责任。
第四,在传统儒家社会中,对礼遵守和制约主要是依靠个人的自律或社会舆论的力量,因而礼本身往往成为一种软约束。事实上,自由度本身是有限度的,超过了一定程度并不会促进选择效率,也不会带来更好的结果。
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儒家社会和西方社会基于不同维度来认识和审视自由,从而就赋予自由不同的内涵,进而在提升和保障自由上也形成了不同规范,乃至对政府及其官僚行为的制约机制也就存在显著差异。[④]同时,在长期社会互动产生的实践理性也会引导社会个体自觉地遵守公共制度和社会规范,从而就有助于实现各种自由之间以及各种权利之间的共存。
这如孟子所说,行之而不著焉,习矣而不察焉,终身由之而不知其道者,众也(《孟子.尽心上》)。所以,费彻尔说:国家中的市民只需要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因此,他们是在服从中获得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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